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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它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因此经济适用房是比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建设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适用房也会不断提高住房质量。除了在数量上要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还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总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低收入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到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决策的落实。各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确保工程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基础上,重点防治住宅质量通病,着力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依法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