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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是否会作废?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要受到影响。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以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房屋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有哪些?
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审定)、登簿的程序办理。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依嘱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决定书及其相关嘱托文件,按照嘱托、登记机构接受嘱托、审核、登簿的程序办理。
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灭失等原因、登记错误等材料,按照启动、审核、登簿的程序办理。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需通知权利人等当事人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需要公告的,还应当进行公告。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时间。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不动产登记审查办理事项比单一的土地、房产登记审核内容多,工作量相对比较大,有些不动产需要进行实地察看或者调查、询问,以查明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在实际工作中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根据登记业务类型缩短办事时限。
哪些不动产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