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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起我市主城区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来源:包头新闻网 2016-11-25 09:17:00

[摘要] 24日上午,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 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于11月28日全面推开。什么是不动产?哪些不动产需要申请登记?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小编将为您逐一解释。

24日上午,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 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于11月28日全面推开。什么是不动产?哪些不动产需要申请登记?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小编将为您逐一解释。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范围确定

记者采访了解到,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 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权;森林、林木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耕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 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 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新闻发言人张强介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国家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我市从今年7月份开始在旗县区推行不动产登记,截至9月底,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固阳县和达茂旗已全部“停旧办新”,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截至目前,已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1821个。

张强介绍,经 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包头市主城区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市不动产登记 正式挂牌成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据介绍,为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 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2015年11月,市编委批准在市国土资源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明确由各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继续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其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仍由市农牧业局负责,待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另外,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不动产登记 办理的登记事项为8大类52小类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类型。“目前,我们聘请技术单位共同研发了‘包头市不动产同一等级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开始办理后将投入运行,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等级信息在各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张强介绍。

近期,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会同市编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牧业局、市四区人民 以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实施前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目前已基本就绪。

“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启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统一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考虑到不动产登记业务初办,各部门间业务衔接需要磨合,下一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需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对接沟通。”张强称。

8个问题看懂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统一登记与之前的分散登记有何区别?

答: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致使权属争议事件频繁发生。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权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有利于减少不动产办证环节,切实有效维护群众的利益,增强 的公信力;有利于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 成本,提高 治理效率和水平。

2.原来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

答: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3.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权利人,大限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较大程度地缩短办理时限,按照业务办理的难易程度,分别对各种业务类型设置了办结时限,如对于即时能够办理的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业务,设定为1个工作日;对于预售房预告登记、各类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设定为10个工作日等。

4、实施不动产登记后,相关费用如何收取?

答:目前,国家未出台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我市不动产登记仍按原标准收费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另行制定。待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我市将按新的标准执行。

5、不动产登记后,哪些人有权进行查询?

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6、“小产权房”是否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答: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类房屋没有 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销售许可证,不受法律保护。而不动产登记是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登记,“小产权房”不合法,不会予以登记。

7、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答:市委、 高度重视,分管副市长也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仍会按照 2016年34号文件(城市规划区房屋产权集中治理)继续办理。

8、主城区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在哪里?

答:市不动产登记 负责具体办理主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九原区房管局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同时转入市不动产登记 办理。办证地点设置于市政务大厅。

东河区房管局产权所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 派驻人员负责审核、发证事宜。办证地点设置于东河区房管局产权所。

包钢房产管理事业部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 派驻人员负责审核、发证事宜。办证地点设置于包钢房产管理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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