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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房合同里“霸王条款”步步惊心?

发表于2012-09-12

合同里那些疑似霸王条款

第一、对于共有部位,“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属卖方所有。”

法条:《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车位、车库、游泳池、架空层等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收益权归卖方所有。”

法条:《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本项目内任何公共地方和共有部位或其他共有服务设施、设备张贴广告、通告、招贴以及安装招牌等固定设施的相关权利及广告经营权益属于卖方所有。”

法条:《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四、“买方在本房地产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活动),须报卖方及/或该花园物业服务企业审核通过”。

法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地产商5大霸权行为

一是“先下订”。开发商要求买方先下订和签下认购书,一下子就能牵着买方鼻子走了。

二是“先付首期”。开发商要买方先交了首期款,再签合同,不然不卖房子。

三是“不提供合同”。双方签合同时,开发商不提供合同给买方,更有甚者连合同都不给看。

四是“认购书陷阱”。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里就列明,买方已看过所有合同,使买方在签了认购书后,就没有对正式合同进行协商的权利,不签就成了违约,要被吞掉定金。

五是“利用附件更改网签合同”。国土委对房地产买卖有专门的网签合同,但开发商却利用附件补充协议,架空、变更了该合同,使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失去意义。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黄康律师建议,消费者可学习香港的做法,让律师参加到买房过程中。从政府层面向香港学习,立法规定,买房需要有律师把关审阅合同。其次,监管部门不单要公示网签合同,还要审查附件补充协议的合法性,防止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更改网签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发表于2012-09-12
沙发
发表于2012-09-12
这也太霸王了
发表于2012-09-12

艹 我还以为是正常的,原来都是违法的,大爷的

发表于2012-09-12
惊心霸道还是精心的陷阱
发表于2012-09-12
可是现在不是都这样,否则就不给你签
发表于2012-09-12
法不责众,都这样就没办法了
发表于2012-09-12
二是“先付首期”。开发商要买方先交了首期款,再签合同,不然不卖房子。

很多是因为开发商没有预售证或者五证不全的,不能出售,可是又要凑钱盖房,所以只能让购房者缴首期款
发表于2012-09-12
正规现房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发表于2012-09-12

买现房吧,风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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